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甄燕红)自去年实施相关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后,2014年,我市在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市委、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提出2014年工作目标:全市计划扶持创办微型企业8000户,新增就业人员4万人以上,鼓励全民创业。
【关键词】税收扶持
按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豆类等农产品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草药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财政扶持
继续贯彻落实《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对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的初创微型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补助5万元、累计税收奖励20万元,协调银行贷款20万元。
从2014年开始,市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用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保费补贴。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计算确定。当年贴息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5个百分点的贴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100万元以内小额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0.5%—2%的保费补贴。
融资扶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关键词】
扶持对象
本年度扶持的微型企业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
重点帮扶对象是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业者创办的微型企业。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制作等生产型、实体型、服务型微型企业。将扶贫攻坚“双联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扶持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三年合同内),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五险一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给予3-5人的引进和留住人才的户籍指标,对合同期3年以上的职工纳入公租房范围,并在子女入学上享受城镇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