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4-05-08 21:3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童微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5月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含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进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营等经营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各类食堂)、食品市场开办方、冷库存贮经营企业、展销会举办方、柜台出租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追溯平台的应用对象。通过对食品信息备案,构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 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食品的经营者,可从电子追溯平台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纸质“五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的检测报告),其备案信息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按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要求,对原(辅)料和供货商、产品、分销商信息备案,建立原(辅)料使用台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做到货单同行、货单信息一致。乳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应用“甘肃省乳制品企业溯源与监管系统”,并按生产批次录入上传质量检验报告,实现与甘肃省电子追溯平台互联互通。
 
  《细则》还明确,食品批发主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按照“先备案、再入库、后销售”的原则,对生产(供货)商、商品信息进行备案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建立进销货台账。索取供货商出具的“电子一票通”,现场进货检查验收并核实网上相关信息,建立电子进货台账;“电子一票通”按月装订成册,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实现食品可追溯管理。具备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条件的食品小商店、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要纳入电子追溯平台进行监管,不具备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条件的,应向供货商索取“电子一票通”,建立进货台账。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方、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方,对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要进行抽检,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散装食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货商索取“电子一票通”。销售散装食品必须落实标签标牌公示制,如实标示食品名称、自编码、食品添加剂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产者、批发者必须将索取的纸质资质证件、进销货台账、“电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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