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大学生开网店可享贴息政策

时间:2014-06-11 08:5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李雨轩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6月11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我省将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加大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力度、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定实施方案和细则,统筹实施好2014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和各类基层服务项目,认真做好选拔8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岗位工作、双向选择引导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选拔7999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基层服务的招考选拔和录取安置等工作,确保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圆满完成。要进一步提高从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比例,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
  
  各地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就业潜力,鼓励支持城乡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市州政府所在地及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报集体户口等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或超过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的小型企业达到或超过15%)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各级人社、工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力争今年省上新建7个省级创业示范园、2个留学人员创业示范园、4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园、8个创业孵化基地。
  
  离校未就业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
  
  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全方位、多层次、不断线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要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可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属各高校要密切关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动态,及时通知其参加校园招聘和其他各类招聘活动,进行重点推荐,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
  
  加大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省属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结合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求职补贴,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同时,《通知》要求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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