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3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介绍贿赂案,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1年。
李某原是酒泉市某企业董事长,与酒泉市原政协主席杨林(已另案处理)关系甚密。2010年5月,李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了冯小强,并介绍冯小强认识了杨林。2012年3月份,冯小强请求杨林帮忙为其妹妹调动工作,被杨林婉言拒绝。心有不甘的冯小强遂请李某从中说情,请杨林帮忙,李某耐不住冯小强的软磨硬泡,最终同意帮助冯小强给杨林说情,为其妹妹调动工作。
2012年8月,经李某撮合,冯小强送给杨林现金5万元,以表心意。同年11月,冯小强的妹妹如愿从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调至酒泉市政协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贿赂行为的实现,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介绍贿赂罪。但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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