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一张复印件引出千万元窝串大案

时间:2014-09-11 12:2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一张复印件引出千万元窝串大案
  
  榆中县检察院查处一起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行贿案



制图 莫晓莎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
一张复印件,打破了横在“群众举报”与“查无线索”之间的僵局。
  
  以此为突破口,榆中县检察院在2013年、2014年间,一举查办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工业股股长、财务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受贿、贪污、单位受贿、滥用职权、行贿犯罪,总案值超千万元。
  
  发现:一张“复印件”牵出腐败大案
  
  2013年4月,榆中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榆中县金崖镇窦家营村党支部书记窦永存有经济问题。但是,办案人员从该村委会的账务上找不出任何线索。
  
  于是,榆中县检察院试图根据村委会反映的“2012年县纪委已经进行过调查”的历史记录,来寻求突破。在向纪委借阅卷宗时,榆中县检察院发现了一张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经了解,此复印件系窦永存为证明其收入来源向纪委提供的,上面显示的内容为:2012年1月5日,榆中县财政局向榆中县金山造纸厂拨付了淘汰落后产能资金131万元。
  
  一种职业的敏感,让办案人立即产生联想——此前《检察日报》上曾刊登过一篇江苏查办一起国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过程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案例。当地的相关部门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于是,办案人员不动声色地将此预算拨款凭证复印后,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
  
  在对预算拨款凭证所涉及的资金性质分析后,检察院运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共享平台数字证书查询了榆中金山造纸厂注册信息,发现该厂已于2007年登记申请注销,并因重度污染已于同年被县政府强令关闭。这就很明确地表明,该厂是不符合申报中央奖励资金条件的。检察院随即从工商局调取了榆中金山造纸厂工商登记材料,取得了关键性的书面证据。
  
  2013年5月,检察院尝试从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调取了榆中县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企业的名单及各企业自己的申报材料后,一个新的情况出现了——与榆中金山造纸厂(法定代表人窦永存)前后时间申报成功的,还有榆中县华康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何华)、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兰州甘草水泥集团兰州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张某)。
  
  随着名单的出现,榆中县检察院又从工商部门调取了另外三家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发现兰州甘草水泥集团造纸厂是2009年自己申请注销的,另外的两家营业执照还在有效期内,但有对材料造假的情况。
  
  随后,榆中县检察院对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各企业所获奖励金额也逐一摸清:榆中金山造纸厂176万元,榆中县华康水泥厂132万元,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90万元,兰州甘草水泥集团兰州造纸厂713万元。总案值超千万。
  
  因榆中县是一个不大的农业县,特别是金山造纸厂老板窦永存,是县级人大代表,多年村党支部书记,人脉关系广,交往人员复杂,兰州甘草水泥集团的法人张某更是榆中县的重量级人物,不可小觑,稍一有动作都会惊动企业老板,所以在调取证据时都是化整为零或以其他理由“顺带”调取。到6月底,相关材料终于调取完备。
  
  攻坚:“8万元奖励资金”露出冰山一角
  
  掌握了大量一手可靠材料后,检察院陷入了另一个困局:如何撒网收鱼。
  
  2013年7月16日,这个机会来了。
  
  兰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因调查另一起案件依法对榆中金山造纸厂法定代表人窦永存进行询问,榆中县检察院认为这正是雷霆出击的好机会,于是在取得了上级院的支持下,就地在兰州市检察院对窦永存进行了突审,全面摸清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申报工作的人员名单,但其拒不供认他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首战遇到阻力,但通过分析所掌握的材料,榆中检察院认为这些申报企业不符合条件,作为职能部门的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不知道申报企业存在的问题,他们审核通过这类企业,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榆中县检察院遂成立专案组,加强保密工作的同时,分组传讯四个申报成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7月17日凌晨,询问工作首战告捷。
  
  榆中县华康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何华交代,该厂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下来后给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姓陆的主任给了6万元,给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的大张局(张某某)给了2万元。至此,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的工作人员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过程中涉嫌受贿犯罪情况初露端倪。
  
  据此,办案干警连夜对何华的供述进行甄别分析,一致认为:何华主动交代行贿8万元,因为他所得的利益远比这8万元多,他很有可能是在投石问路,企图蒙混过关,应加大对何华的询问力度,力争大的突破,同时要对受贿人进行审讯,并加快固证工作。
  
  但窦永存、陆立兵、张某某三人还是拒不交代,传讯时间已到12小时,如拿不下受贿人的口供,一切将前功尽弃。虽张某某、陆立兵已涉嫌滥用职权罪,但该罪不是反贪污部门侦查的,更换办案人就会给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局面,行贿、受贿的犯罪就不可能会突破,犯罪嫌疑人就会逃脱应有的惩罚。
  
  经商议并报专案组决定,果断对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张某某、经济运行股长陆立兵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零口供)立案侦查,并将突破的重点选在了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经济运行股股长陆立兵上,一是从何华的交代看,他拿的多,二是他是具体办事人,知道在申报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地方在哪,三是张某某作为局长,目标太大,他要钱也可能通过陆立兵去通知,四是这个企业送了,其他企业也可能送,最直接的接触人还是陆立兵。
  
  方案定下后,对二人宣布立案,并加大对陆的审讯力度。
  
  7月18日凌晨,陆立兵终于交代了在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开展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申报和小企业关闭资金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贿赂共计55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中收受榆中金山造纸厂法人代表窦永存的10万元,收受榆中县华康水泥厂法人代表何华的29万元,收受甘肃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某16万元,并将这三个企业在申报资料上不合规的地方一一作了供述。
  
  7月18日,榆中县检察院以行贿罪对窦永存、何华、郭正东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至此,该专项行动用24小时的时间立案5件5人,其中正科级干部一人,副科级干部1人,并且全部为大案,挽回经济损失336万元,并将陆立兵用受贿款所购买的价值40万元房产查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但在传讯兰州甘草水泥集团兰州造纸厂法人张某时,其关机失联,工作没有打深打透,留下了不小的遗憾。
  
  收官:围追堵截最后一名嫌犯
  
  经查,兰州甘草水泥集团兰州造纸厂早已关闭,工商营业执照早已注销,该厂并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前连续三年处于生产状态的要求,不能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2011年已申报过关闭小企业中央补助资金117万元,2012年度又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713万元。
  
  为什么一个早已关闭,工商营业执照早已注销的企业能通过层层关口,套取如此巨额的国家奖励资金,张某到底有何神通?但因张某不见踪迹,这一切都是谜。
  
  从2013年9月开始,榆中县派人专门对张某的行踪进行追踪,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其本人、家人、情妇的通信记录,查看通话记录中接收信号的基站判断其活动范围;从交警部门查找其本人、家人、情妇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及车辆违章情况,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查找这些车辆的行驶时间、行驶目的地确认其行动轨迹;从房管部门查其本人、家人、情妇名下登记的房产,对调取的房产信息进行分析及现场走访。
  
  办案人员通过调取这些材料,发现张某名下房产众多,名下车辆也有很多台。因办案人员数量有限,无法对所有的房产及车辆进行跟踪蹲守,经过分析,办案人员认为张某很可能在安宁庭院、七里河区敦煌路紫荆花园的两处房子里藏匿,于是办案人员在5个多月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在这些地方进行蹲守。
  
  2014年2月24日,张某因环保问题要去榆中县环境保护局的线索反馈了回来,办案组立即派出两路人马进行布控。
  
  但是,新的意外发生了。因为张某身份证照片和其本人相貌相差较大,蹲守人员没能及时作出准确判断,以至于让其驾车逃走,后在三辆警车的围堵下,张某在榆中县城市广场被截获。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张某交代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始末及在此过程中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行贿20万元的事实。
  
  榆中县原工业和商务局局长张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缓刑)听到张某被抓,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供述其收受张某单位行贿款20万元的犯罪事实,检察院遂对张某涉嫌行贿、张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至此,专案组决定向下进一步深挖。
  
  办案人员从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调取了出纳岳某存放的甘草水泥集团给付2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以上面的资金流动作为突破口,在单位仓库共起获了账外资金账册65本,涉及金额250多万元。
  
  通过查账发现,张某某在担任局长期间,该账外资金的来源分两大块:第一块,榆中县境内企业申报工业项目或项目资金通过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拨付或签注意见时,他以支持本单位工作的名义向企业索要资金,并安排陈某、岳某先后收取贿赂款122.1万元,作为账外资金,用于张某某开支餐费等。
  
  第二块,与改制企业的负责人相互勾结,通过开具虚假票据的方式套取资金。其伙同兰州鑫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小康营乡玉泉石灰厂原法定代表人丁某、榆中县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岳某等人通过开具虚假票据的方式从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管理的企业改制资金中套取107万多元,作为单位的账外资金,用于张某某开支餐费等。
  
  据此,榆中县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郭某、丁某、岳某、宋某以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对陈某、岳某以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回案款870多万元。以上案件将于近日移送起诉。
  
  另外,榆中县法院已于2013年,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陆立兵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窦永存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何华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郭某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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