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遗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4-11-19 08:41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穆光鸣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19日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这些都有望在甘肃省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了。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享受传承人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