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高额利息作诱饵诈骗385万余元 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

时间:2015-01-09 08:1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9日讯 身为企业法人代表,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他人财物385万余元,同时还逃避追缴欠税4万余元。1月8日,定西中院公布判决,岷县原天河宫酒店法人王贵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于1955年的王贵贵捕前系岷县天河宫酒店法人代表。2010年至2012年,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以高额利息或其他理由向赵某、李某、马某等19人共计“借钱”1657750元。
  
  同时,2009年到2011年期间,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与岷县蒲麻信用联社负责人赵某(另案处理)预谋,借用或骗用李某、王某甲等12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冒用该12人的名义,编造养殖项目,在岷县蒲麻信用联社骗取贷款13笔,合计120万元。其中以李某名义贷款1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李某已归还,赵某于2014年4月1日已全部还清其余11笔贷款本金107万元和利息。
  
  2011年至2012年,王贵贵在经营“岷县天河宫酒店”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王某等大量货物。2011年5月11日,王贵贵隐瞒145915.57元按揭贷款尚未还清的事实,将其在岷山一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售予杨某某。2011年10月至11月,王贵贵骗取岷县一小额贷款公司现金384000元。以上共计金额999575.17元。从判决书显示,王贵贵骗得的货物包括牛羊肉、蔬菜、水产品及调料等。
  
  法院认定,王贵贵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诈骗金额总计3857325.17元,2012年10月中旬,王贵贵潜逃,赃款未追回,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王贵贵连续5个月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共计欠税47187.5元,其间经岷县地税局执法人员多次催缴,拒不缴纳税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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