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15-06-17 16:5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依据《实施方案》,我省将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省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2015年起,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包括村级三件事),考核细则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下发。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村卫生室应开展6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在甘肃医学院等医学类高等学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面向全省定向招录医学生。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免费医学生招生计划,每年至少招生500名免费医学生,连续招生10年。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由省、市、县财政负担。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
  
  
  对全省在岗乡村医生分批进行为期6个月的进修,争取利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在岗乡村医生进修。进修内容为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常见病诊疗、中医适宜技术等。进修完毕并考试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杂费及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在财政未列计划之前,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历年结余经费中列支。选派进修人员时,优先安排贫困村乡村医生。乡村医生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康促进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上门中医诊疗服务并按次收费,原则上每次收费不得高于10元,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同时,各地可根据服务半径确定村卫生室出诊费收费标准,超过1公里的,每次收费不高于15元,所收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参照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每个乡村医生由原来的20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下拨。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乡村医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
  
  
  从2015年开始,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清退。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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