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兰州召开。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