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被抓自称有精神病 鉴定机构结论相反

时间:2015-08-24 07:21来源:大西北网-现代快报 作者:王慰 刘明艳 尹有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一起电动车盗窃案,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小案件,却因为嫌犯李某自称患有精神病而生出波折。一家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质证。最终法院采信李某无精神病的结论,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盗窃电动车被抓,开庭前他自称有精神病
 
  去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泰州华侨城云海温泉北门附近,偷了一辆绿源牌蓝色电动车,价值2900余元。他没想到,整个过程均被现场监控记录了下来,当天就被警方抓获。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随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今年1月14日,案件被移送至姜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2月4日,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然而就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李某父子共同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申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医学鉴定,两鉴定机构结论截然相反
 
  经法院同意,今年3月,一家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3月18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是权威机构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但承办检察官心生疑虑。承办检察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李某对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提问反应连贯,对答切题,条理清晰,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今年4月14日,姜堰区检察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重新鉴定。5月12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人出庭质证
 
  法院采信无精神病结论
 
  今年7月16日,案件开庭审理。为查明事实,姜堰区检察院申请双方鉴定人出庭作证。某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在法庭上称,鉴定时认为李某存在幻觉,公安的补充调查材料反映李某精神不正常。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执业鉴定人当庭阐述称,“在精神检查中,李某能够清楚地解释盗窃的目的,对过程作了清楚的叙述,并且在偷车的过程中他也作了解释,反映他的动机是具有现实性的。”依据行业规范,评价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精神病。
 
  最终,法院采信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月13日,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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