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发现疑似家暴不报警可追责

时间:2015-08-25 08:19来源:大西北网-新京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惩戒家暴今后可能将更加有法可循。昨天下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称“反家暴法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此外,还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保护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新京报见习记者 王梦遥
 
  焦点1    受害人及近亲属可报案
 
  反家暴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2   告诫书可做法院审理证据
 
  新出台的反家暴法草案中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其中告诫书应该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告诫书可以部分解决以前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焦点3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条例或规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总结地方经验,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释疑
 
  1、为何地方法规先行?
 
  为何在各地已经尝试制定预防和制止家暴法规后,全国层面的反家暴法才逐渐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表示:“2001年新婚姻法之前,还没有出现‘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新婚姻法更加强调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暴力’的具体内容、制止等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在2001年之后,各省市才开始探索自己的一些地方法规。”
 
  长期推进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原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说:“地方法规的制定实际上也遵照了宪法精神、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地方推行多年之后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立法更容易达成共识,也更有实践基础,同时‘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在地方实行了多年之后也更有操作性”。
 
  2、家暴定义是否全面?
 
  夏吟兰认为,反家暴法草案对于家暴的定义并不明确,“草案对于家暴的定义只提到了几种形式,但没有提到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侵害,法院要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越具体就越有可操作性。”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草案以‘侵害行为’定义家庭暴力,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同时具有较强的概括性,这一定义与此前公众一直呼吁家庭暴力应该明确包括身体、精神、性暴力等观点并不矛盾,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李明舜同时认为,草案中没有包括同居、前配偶等亲密关系人之间的暴力是一个遗憾,将同居关系全部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不当。
 
  3、反家暴法草案意义何在?
 
  李明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家暴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
 
  夏吟兰认为,反家暴法草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了综合性的反家暴法,更为全面地制定了规范,一方面可以明确责任、多部门合作,进行反家暴预防;另一方面,反家暴法草案中提到的告诫书和保护令制度都将会对受害人形成切实的保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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