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警公布典型事故案例(上)

时间:2015-12-01 19:4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吴存庆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12月2日,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选取了今年的10起道路交通事故,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元旦醉酒超速,司机送了性命


  今年1月1日22时20分,驾驶员周某某(男,35岁)醉酒后驾驶甘AUL4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以92公里/小时的车速,超速行驶(此处限速60公里/小时)至一汽修厂门前时,与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甘D18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当场死亡。经检测,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周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夜间超速行驶,对车前静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最终酿成惨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兰州交警公布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二:凌晨超速行,乘客丢性命


  1月17日凌晨2时50分,24岁的男青年王某某,驾驶甘AQY14*小型面包车,沿雁北路天水北路高架桥由西向东驶下高架桥时,车辆失控撞击中央隔离护栏后,翻滚后侧翻,导致车上乘员男青年焦某、沈某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时速72-78公里/小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忽视观察,撞死行人


  3月21日6时32分,司机刘某驾驶甘A4392*公交车,沿火车站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68十字东侧100米处,正遇麻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公交车左前部与麻某某相撞。接着,麻又和马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甘A3172*大型普通客车发生因相撞,致麻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下车观望后离开现场。


  交警说法: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对车前动态观察不周,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某驾驶大型客车行经城市道路,未在右侧车道通行,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右侧车道行驶,其他客车在左侧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兰州交警公布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四:斑马线不礼让,小学生遇惨祸


  5月8日12时许,崔某某驾驶甘AWP96*号“福特”牌小型客车,沿城关区雁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行政学院十字右转弯时,在路口南侧斑马线处,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10岁男孩朱某撞倒,致朱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崔某某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兰州交警公布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五:醉酒驾车撞护栏,货车司机丢性命


  6月13日凌晨1时10分,曹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X470*“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城关区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处时,车辆左前侧与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曹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3mg/ml,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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