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因所生产产品不合格,陇南市祥宇油橄榄公司被处罚金50000元。
2016年1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标称陇南市祥宇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级初榨橄榄油酸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通知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此次不合格产品名称为特级初榨橄榄油,不合格项目为酸值,其标准指标≤1.6mg/g,实测值:2.40mg/g。2016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经营特级初榨橄榄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产品生产日期2015年11月20日,500mL/瓶,购进12瓶,销售9瓶。省食药监局责令经营单位下架不合格产品并彻查问题原因;现场封存3瓶不合格产品。经检查,被抽检单位“甘肃祥宇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进货票据等资料,索证索票齐全,免予处罚。
同时对生产企业陇南市祥宇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处置。1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特级初榨橄榄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最终查明造成此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该公司对现存半地下低温恒温区的质量控制不到位。要求该公司全面停止销售本批次橄榄油;对已售出的产品立即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召回后不得擅自打开或销售;责令企业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内部检验合格后进入市场;在市场铺货时进行储存培训和指导,并对公司现存半地下恒温罐区的橄榄油加强抽检频次,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陇南市祥宇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产品进行了立案查处,没收非法所得768元,罚款50000元,共计50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