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针对近期交警总队在督导检查各地工作时发现,一线执勤执法和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对已记满12分的驾驶人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切实做好满分驾驶证扣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已记满12分的驾驶人,应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要求,执勤执法民警路面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通过移动执法终端、电话等方式查询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对已记满12分的,应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应告知驾驶人需参加学习及考试合格后,方能领回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200元罚款
扣留驾驶证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