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办法》规定,禁止哪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答:本办法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携带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禁止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座椅;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的;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45.商场、宾馆等单位能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吗?
答:不能。本办法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46.如何畅通乘客投诉渠道?
答:本办法四十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7.市上相关部门应对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答:本办法四十一条规定,市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