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四部门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要求——
50种重大疾病 转诊14家省级医院统一进行省级结算
大西北网讯 8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医改办获悉,近日,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基本医保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工作。对患50种重大疾病转诊到14家省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统一进行省级结算。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深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重大疾病病种可适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1 参保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通知明确,结报对象为参保城乡居民(含尚未完成整合地区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和城镇职工中重大疾病住院患者。省级结算以14家省级医疗机构作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重大疾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具体实际,协议确定当地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省医保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快完成包括14家医疗机构在内的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与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联通。
通知明确了就医流程。要求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为参保患者宣传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正确引导患者就近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明确疾病诊断,规范接受治疗。已确诊的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应按医保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其中,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入院时须持有“参保证明、本人身份证、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医保卡(新农合一卡通、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查验患者身份并核对患者参保信息正确无误后,即可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并向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时上传大病患者诊疗信息。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对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参保重大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我省重大疾病临床路径实施规范化诊疗,在病种规定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同时将已在本院完成主要治疗、病情稳定允许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及时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康复治疗。
在费用结算方面,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补偿,不设起付线,严格执行病种临床路径规范和医保目录(2017年版)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重大疾病支付限额内按其合规费用的70%由医疗机构负责结算,并为城乡居民患者提供包括基本医保补偿在内的大病保险和民政救助补助等“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城镇职工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省内参合地以外住院治疗时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城乡居民参保重大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省内参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正确宣传引导患者就近选择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在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平台办理网上转诊审批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督促患者在出院前补办齐全,否则,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做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并做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衔接。整合过渡期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患者重大疾病结算由人社部门负责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原新农合参合患者重大疾病费用暂由卫计部门结算。各级医改办、人社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时间要求,靠实任务责任,强化考核督查,加强医疗、医保、医药协同联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3 明确50种重大疾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明确50种重大疾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具体为: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兰州总医院、解放军第一医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解放军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