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十一项新措施
确保到2020年,240万农民城镇落户
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等十一项具体措施。确保到2020年,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
十一项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落户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一律可在城镇落户;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有国家级专业技术职称、各类高等级的专业技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在城镇迁移落户。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四)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五)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结合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
(八)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手续。
(九)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十一)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一律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全省要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统一制证。各地区居住证申领门槛不得高于国家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