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出台社保扶贫实施意见农民工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时间:2017-11-23 10:27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朱浩源 点击: 载入中...
  市人社局出台社保扶贫实施意见
  
  农民工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大西北网讯  近日,市人社局制定印发了《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市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降至3000元,同时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
  
  《意见》指出,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按照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
  
  从2018年1月起,对上述困难群体,由县区人社部门参照企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县区财政参照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前发给生活补助金,同时以最低缴费档次继续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至待遇领取条件时,转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县区财政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
  
  同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一、二类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统筹衔接,两种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还将适时根据中央和省级标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模式。落实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减轻个人缴费负担。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150元增至180元,全市建档立贫困人口、低保人员个人缴费不再增加,全市城镇低保人员一、二类不缴费,三、四类只缴25元。农村低保人员个人缴费参照城镇执行。
  
  全市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降至3000元。
  
  重大疾病患者费用实行再报销政策,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并实现上不封顶。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上不封顶。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个人政策内自付医疗费年累计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意见》明确,落实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意见》还指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重点解决农民工工伤伤残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充分运用费率浮动政策,发挥费率浮动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
  
  另外,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获得相应待遇,提高收入。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帮助其暂时渡过困难期。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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