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市政工程 企业出面贷款千万

时间:2017-12-15 11:2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小燕 点击: 载入中...

    为保市政工程 企业出面贷款千万


    还款逾期 法院判决政府企业共同承担

 

    大西北网讯   为了促成重点市政工程,政府授意由企业出面向银行贷款上千万。眼看逾期,银行收款受阻,于是,银行将政府部门和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12月13日,案件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由西峰区政府以及借款单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事件  借款上千万 只为重点市政工程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峰区政府)给某银行出具区政府21号“西峰区政府关于董陈路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庆阳市新区董陈路建设项目是重点市政工程,共投资7463万元,因区财政资金周转比较困难,决定以项目中标单位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路业公司)为承贷主体,申请项目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区政府负责还本付息,将有关事项承诺如下:贷款利息按照合同据实按月支付,区财政逐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还本资金,3年内还清,其中第一年安排1000万元,第二年安排2000万元,第三年安排3000万元,并将该项还本付息财政预算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西峰区政府向西峰区人大发出区政府发10号西峰区政府关于环宇路业公司贷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报告。2013年1月23日,西峰区人大给西峰区政府发出区人大发3号关于同意将环宇路业公司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从2013年至2016年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2013年2月1日,环宇路业公司(甲方)与银行(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环宇路业公司贷款6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月利息千分之7.8,并约定了借款担保及违约责任等。


    签订合同的当天,环宇路业公司给银行出具三份提款申请书,申请分别提取1800万元、1900万元、2300万元,支付给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以及庆阳路迪路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并出具了相应的转账支票。


    2015年12月15日,环宇路业公司因中标工程未验收预算,申请转贷5000万元。同日,西峰区政府给银行出具区政府函130号关于承诺将环宇路业公司贷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关事宜的函,主要内容为:2013年2月1日,区政府委托环宇路业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由区财政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偿还,2014年2月1日已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现申请转贷5000万元,期限两年,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区政府承诺将剩下的5000万元贷款继续列入政府财政支出预算,逐年安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除此之外,庆阳市国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给银行出具了担保决议,称愿意为环宇路业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其不能还款的连带责任。银行与国立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立公司用某块土地以及一处在建工程为环宇路业公司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还有漫某等三人。


    2015年12月28日,环宇路业公司(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途为转贷,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月利率千分之8.7.2015年12月31日,银行按约定发放贷款4956万元。


    2016年12月30日,以上贷款逾期,银行多次催要也未能清偿,于是,银行将环宇路业公司、国立公司、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以及漫某等三人共同告上法庭,诉求法院依法判令环宇路业公司、西峰区政府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56万元,以及截止2017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三项合计56569158元;判令银行对国立公司抵押的土地、在建工程变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企业政府共同还款


    案件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这起诉讼,西峰区政府答辩称:自己并非金融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借款人,出具相关承诺函是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银行将政府作为借款清偿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立公司答辩认为,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时,是受环宇路业公司股东所托,环宇路业公司是受西峰区政府委托贷款,且政府明确承诺贷款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偿还,从钱款的用途来看,西峰区政府是该笔金融贷款的真正借款人,由于环宇路业公司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国立公司依法不产生债务转移的事实。


    环宇路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参与了贷款手续的办理,贷款的主体是银行与西峰区政府,对于银行要求环宇路业公司还款的诉求,法院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借款属西峰区政府委托环宇路业公司所借,由西峰区政府还款,所借资金由西峰区政府使用,故西峰区政府应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环宇路业公司明知西峰区政府不属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仍积极促成此事,并作为合同相对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故环宇路业公司应与西峰区政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定各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一、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共同归还银行借款本金4956万元,并按月利率千分之8.7承担至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漫某等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银行对庆阳市国立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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