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运输毒品被判无期徒刑

时间:2018-06-06 12:1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男子谷光荣有过多次入狱经历,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他都曾犯过,出狱后的这一次,他运输毒品。当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谷光荣提起上诉。6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
 
  被告人谷光荣,1997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谷光荣驾驶一辆灰色“现代途胜圣达菲”汽车从兰州市前往四川省绵阳市接取毒品。10月24日,他携带毒品驾车至高速公路武都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可疑物一包,其中白色透明晶体5包净重206.5克,红色颗粒状麻古1小袋10粒净重1克,白色塑料瓶装透明液体1小瓶净重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5包白色透明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48克/100克。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谷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谷光荣不服,提出上诉,称毒品是用来抵债的。事情源于2016年9月,谷光荣给一个姓谢的四川朋友借了31200元,之后对方一直未还钱。2016年10月23日凌晨5时,谢某给其打电话说用一些毒品顶欠款。谷光荣认为这个姓谢的就是自己的上线,自己供出上线有立功表现,而一审对此未予认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未归案,且谢某并非特情人员,故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谷光荣不构成立功。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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