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

时间:2018-06-26 10:4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刘晓芳 点击: 载入中...
  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
 
  大西北网讯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这一举措主要体现在两个“提高”,一是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二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住院统筹报销: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5%
 
  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调整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住院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5%;重大疾病支付限额75%;分级诊疗病种支付限额提高5%(县级75%、乡级85%);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患者先自付10%后,按比例进行报销。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支付待遇政策、其他报销政策、优惠政策不变。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例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以下简称“10元85%报销政策”)。“10元85%报销政策”按照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8〕7号)执行,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集中管理、统一拨付、统一进行风险调节,由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作为具体执行单位。大病: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超5000元按比例报销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2号)执行。
 
  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兜底: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3000元由民政全部解决
 
  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探索建立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我市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机制,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
 
  扩大“先看病后付费”覆盖面。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我市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
 
  推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在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1种重大疾病在我市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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