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甘肃省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全省省属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副院级领导,由省卫计委委派,全面负责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参与医院各项经营决策活动。此举旨在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全省其他三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办法明确,总会计师的任用采取公开选拔方式,审核合格后,由省卫计委、派驻医院和聘任人员三方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3年任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续聘、轮换续聘或解聘。总会计师聘任期间负责协助所在医院院长管理医院经济业务和运营工作,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发言表决权利。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经医院党政会议决策之后,相关票据、资金使用计划需建立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会计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此外,总会计师负责监督所在医院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对违法、违规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医院相关会议研究,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总会计师可直接向甘肃省医院管理中心报告。
办法规定,总会计师不核编、不定行政级别,委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选拔任用为总会计师的,可自正式聘任之日起,保留原岗位职级,停发原岗位薪酬(含原单位绩效)。解聘后,自动恢复原岗位职级待遇,聘任期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社会招聘人员不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