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最高检发出动员令

时间:2018-11-07 16:2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载入中...
  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就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深刻阐释,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
  
  会议指出,“三个没有变”既是一次重申,又是一次动员令,关键在落实。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但总体上看,抓落实还是不够。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
  
  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
  
  ✦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结合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中心工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实在在的举措。
  
  ✦通过“检答网”对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法律理解、政策适用作出解读,督导各地检察机关统一、规范办理此类案件。
  
  ✦加强与工商联和企业家的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集中办理、总结一批侵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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