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从5月1日起,全省各地将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以市州市场监管局为单位及时上报省药品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