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治污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明年四月一日起我市《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

时间:2019-12-25 11:1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2020年4月1日起,《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施行。在12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及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新闻发言人分别就这两部《条例》立法的相关情况向媒体作了介绍。
 
  立足建设山水城市景观风貌
 
  《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计七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学习借鉴北京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我市的规划定位进行了表述,即在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主导兰州至西宁城市群的发展,体现兰州至白银都市圈的核心,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体现“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
 
  《条例》明确了我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围绕的主线和遵循的原则,体现了“都会城市、精致兰州”这条主线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疏解市区非中心城市功能、社会公众利益优先、城市双修等新理念。
 
  《条例》对城市特色保护涉及的市域保护、城市风貌保护、重点区域特色保护、城市旧区与新区、保护专项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突出兰州黄河地域文化特色、山水城市整体格局和组团城市特色,提出建立山、河、园相融合的山水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要求。
 
  《条例》充分借鉴吸纳了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规定本市在旧城改造中实行片区开发、街坊改造和容积率转移奖励办法,鼓励旧城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公共厕所等,承担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等。《条例》还针对我市城乡规划存在的旧城改造实施困难、规划动态评估缺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对兰州新区和高新区及经济区的规划进行了规范。
 
  “兰州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
 
  近年来,“兰州蓝”成为了城市的“新名片”。我市在工业减排、燃煤控制、工地扬尘管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考核、量化问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意见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燃煤及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业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着重突出了兰州特色。
 
  据介绍,《条例》保留了《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鉴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出了专项细化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在《条例》中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按照《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网格化监管的兰州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网格化监管是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全过程中创新性的工作举措,将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了社区楼院,实现了监管无盲区,这是全国首创并在全国广泛推广的兰州经验,这次修法将之上升为法规规定,体现了地方监管特色与实际工作需求的有机结合;《条例》还增设了文明绿色祭祀、重污染天气应对、高污染燃料控制、烟花爆竹管控、将技防手段固定的证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等内容。尤其是文明绿色祭祀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民俗也体现了现实治理的需求,不但可以大幅降低特定时期大气污染物的无序排放,也可大幅减轻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减少作业时间,是良法善治的真正体现。同时,《条例》规定了将技防手段固定的证据应用于环境执法,是对《大气法》的进一步细化,可有效减少现实执法的行政执法成本。
 
  此外,《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部门职责,增加了人大监督、绿化提升大气质量、清洁能源方面的内容;针对我市实际,增加了化肥、农药使用和养殖污染大气防治及禁止秸秆焚烧等方面的内容。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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