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田某某等2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近日一审宣判,2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恩施州巴东县万通客运公司、巴东县野三关镇经济开发区高速客运站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秦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非法利益。经评估及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计算,该组织及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孳息、收益共计8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等人聚集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等12项罪名,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