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原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时间:2022-03-24 11:1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兰州日报 点击: 载入中...
  信托投资公司原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大西北网讯  信托投资公司一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任职期间挪用公款,案发后仍造成损失94万余元。近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裁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原系建设银行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兰州办事处证券部(以下简称兰办证券部)主任。他利用兰办证券部代保管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职务之便,于1993年8月30日挪用兰办证券部债券代保管库中的20万元建行投资公司建设债券,借给白某用于抵押贷款。1996年5月20日,白某以还款为名,向兰州皇中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中公司)转账20万元。
 
  张某在任兰办证券部主任期间,与任兰办证券部业务员兼库管员的李某(已死亡)共谋后,利用其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之便,于1995年3月16日,以兰办证券部的名义与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兰州皇中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挪用兰办证券部100万元公款用于筹建皇中公司。同年5月20日,二人再度共谋后,利用管理单位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便利条件,以兰办证券部的名义与皇中公司签订《证券投资协议》,挪用兰办证券部120万元债券,其中将100万元抵押贷款后用于皇中公司筹建和经营活动。
 
  案发后,兰州市检察院从皇中公司追回查扣的案款及游戏机等其他物品共计价值1456629.63元,其中案款177923.93元,各种电子游戏机761000元,其他设备517705.80元,全部发还于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直属支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债券1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债券2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在出逃期间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尚造成损失943370.37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发还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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