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10日讯,为了合理、有效对接现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三项措施,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联合发文,明确三项保障措施叠加后,患者获得的补偿总金额不得高于住院总费用。
据了解,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患者负担,我省多部门联合,相继出台了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三项保障措施,确保每个家庭不会因病致贫或返贫。这些惠民政策实施的前提是资金平稳安全运行、使用高效便利。
针对此,三部门明确,对于同时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救助政策与民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患者,原则上应当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补偿,再由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补偿,之后再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助。符合其中两项保障措施的,或重大疾病范围外的普通病种费用补偿也应当遵循相同的顺序。
三部门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积极为参合农民提供新农合、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并在发票上注明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费用、民政医疗救助费用及其他各类项目救助明细,真正解决大病患者看不起病和报销难的问题。各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管理经办机构要做好三项保障措施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三项保障措施的叠加效应,切实提高患者受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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