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速被记分律师告交警设陷执法
交警大队称,违法行为处理符合程序规定,不存在设陷执法问题
大西北网9月15日讯 金昌市律师范可庆就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交警大队对自己两次驾车超速的行政处罚,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范可庆认为交警大队在实施测速执法时,不设测速提示标志,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河西堡交警大队答辩称,超速行驶的违法信息只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被答辩人未前来进行处理,现尚无任何处理结果,该行为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故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其提出的行政诉讼不应予以受理。
原告遭遇被告设陷执法
原告范可庆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永昌县河西堡交警大队撤销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甘A·MX016小轿车的两次超速记分信息。
范可庆驾驶甘A·MX016小轿车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8时24分及2014年8月1日9时11分通过雅永线151公里900米时,遭遇被告设陷执法,手机短信息告知超速20%以上未达50%,违法记6分,最高罚款金额200元,及超速50%以上,违法记分12分,最高罚款金额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实施测速执法时,不设测速提示标志,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此种不规范执法行为在一段时间以来已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危害了干群关系,故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对行为人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记者查阅了8月22日永昌县河西堡交警大队出具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状称:我大队录入的甘A·MX016号小型轿车在2014年7月18日8时24分、2014年8月1日9时11分在省道212线151km+900m处超速行驶的违法信息只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被答辩人也未前来进行处理,现尚无任何处理结果,该行为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故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其提出的行政诉讼不应予以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金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向社会公布省道212线(雅永线)132~152公里限速70公里/小时,属于移动测速路段,并且我大队已在省道212线(雅永线)132公里及152公里处分别设立了“限速70公里/小时”和“全路段雷达测速”提示标志。我大队在上述测速路段使用移动设备测速时,在测速点前方200米设置了醒目测速提示标志,不存在设陷执法问题。
我大队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8时24分、2014年8月1日9时11分抓拍的甘A·MX016号小轿车在省道212线151km+900m处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的记录照片,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的时间、地点及事实,且经大队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向被答辩人告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
法院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
8月14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向范可庆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范可庆诉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审理。
同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向范可庆下达了开庭传票。8月27日下午,永昌县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首次开庭,庭审中,范可庆向法庭提出了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的请求,法庭表示将择日开庭再审。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