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29日讯 2012年11月,甘州区一农牧公司计划在其农场修建羊舍。这项工程由苏某承包,并约定,在修建过程中由苏某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意外均与农牧公司无关。
2013年3月9日,在搭建彩钢棚时,因操作不慎,其中一名施工人员马某被供电公司产权所属的高压线击中。经法医鉴定,分别系九级、十级两项伤残。马某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农牧公司、苏某以及供电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农牧公司的羊舍修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被告苏某在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羊舍大棚的修建,并在高压电线下修建羊舍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尽到防护义务。被告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的产权所有人,未在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且在施工时又未进行阻止、警告,对电路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一、农牧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25%;二、苏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30%;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25%;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原告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具有电工资质,在高压电线下从事羊舍修建时,应当预见可能遭受的危险,但其并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原告对自己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农牧公司的羊舍就在高压线下方,其修建计划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农牧公司应对羊舍大棚的修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苏某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从事羊舍大棚的修建,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的产权所有人,既未在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又未阻止、警告正在进行的施工,且斜穿羊舍的高压线事发时为裸线,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农牧公司与苏某签订了免责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