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管领导干部免责暂行规定》出台
大西北网2月4日讯 为进一步激发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善于攻坚、勤于工作、乐于奉献的社会氛围,近日,《兰州市市管领导干部免责暂行规定》正式出台执行。
《暂行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免责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界定、免责有据,从严把握、依法有序,尊重民意、社会公认的原则。
对不违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面证明,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在履行职责中虽有失误、失察、失当等行为并造成损失或影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严格核实审定后,可免于问责:一是因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完善的;二是因工作敢作敢为、动真碰硬,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三是因在工作创新中经验不足和方法不当的;四是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履职尽责的;五是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对领导干部实行免责,我市将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首先是提出申请。对有《暂时规定》中所列情形需免责的干部,在纪检监察部门未正式启动问责处理程序前,由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免责的事实、依据。其二是调查核实。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免责的建议。其三是讨论决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市委常委会汇报调查结果和建议,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免责的决定。
《暂行规定》提出,对于被免责的干部,如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再次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重影响的,不再免责。
另悉,县区、市直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免责,将参照该暂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