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玉门市国税局局长期间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酒泉国税局原副调研员韩正俭领刑15年
大西北网3月21日讯 记者3月19日从酒泉市有关部门获悉,酒泉市国税局原副调研员韩正俭,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日前被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现年56岁的韩正俭系酒泉市金塔县人,2002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担任玉门市国税局局长,2012年10月起担任酒泉市国税局副调研员,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韩正俭初次涉足职务犯罪始于2004年,当年夏,因玉门市国税局修建办公楼资金不足,韩正俭向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求助。当年11月,经玉门油田分公司副经理杨某签字,该公司向玉门市国税局拨付赞助资金200万元,此款被汇入承建玉门市国税局办公楼的一家建筑公司。同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韩正俭安排建筑公司负责人分4次提现130万元,按照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返还”给玉门油田分公司副经理杨某,其自己贪污30万元。
2009年7月,韩正俭再次安排那家建筑公司将玉门油田公司拨付的这笔资金中的10万元汇入一家烟酒专卖店的账户,由其作为入股资金经营使用,经营结束后,韩正俭将10万元据为己有。2006年12月,韩正俭动用玉门市国税局的账外资金42.2万多元,以优惠价购买酒泉市一家建筑公司开发的门店151平方米,委托其亲属出租,至案发前,韩正俭将此门店及84000元租金据为己有。2007年2月28日,韩正俭安排他人从银行将玉门市国税局账外资金中提取13.6万多元据为己有。
法院调查查明,2003年10月、2004年5月,韩正俭两次将玉门市国税局的15万元账外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他还于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期间,4次接受承建玉门市国税局办公楼的建设公司奉送的现金15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违法所得136万多元赃款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