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照”企业获补贴 受贿420万元
省工信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万景峰昨一审获刑15年
大西北网4月18日讯 4月17日,兰州中院以受贿罪对甘肃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万景峰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同时扣押在案的赃款57.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万景峰表示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收受“好处费”420万元
生于1961年的万景峰于2008年7月任省经济委员会节能减排办公室副调研员,2011年12月调入省工信委,曾任副调研员、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等,而其受贿也正是从他在省经济委员会节能减排办公室副调研员开始的。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
2008年至2009年,万景峰在帮助林某某(另案处理)以原光华铁合金厂名义申报、审核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项目过程中,2008年四五月份,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2009年10月初,又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此外林某某又提出将应该送给万景峰的另外30万元只能日后还款。万景峰同意后,林某某便出具了30万元“借条”,并许诺以其自己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至案发未还款。
2010年至2011年,万景峰在帮助满某某(另案处理)以兰州福鑫造纸厂的名义申报、审核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项目过程中,两次收受满某某所送感谢费现金80万元。万景峰在侦查阶段时供认其在任职期间,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关停小企业财政补贴的企业给予了多方关照,全省各地17位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给其以奖励资金8%至15%不等的“好处费”,共收受现金420万元。
一审认定受贿罪、坦白情节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景峰在担任省工信委副调研员及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便利条件,为多家企业在申报中央财政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项目及关停小企业财政补贴项目的过程中谋取利益,使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相关企业取得国家奖励资金3712.5万元,先后34次收受满某某等17人贿赂款420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万景峰处扣押赃款现金57.5万元。万景峰向侦查机关上交轿车一辆。
兰州中院认为,万景峰所提受贿数额中还有30万元仅有林某某的“借条”,尚未实际收受。经查,林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具有兑现行贿款的意愿,万景峰收受林某某“借条”,也同时享有可期待的财产性利益,将此款借与行贿人使用是其对赃款做出的处分行为,故30万元应属收受的贿赂。
同时,万景峰辩护人提出本案行贿人处理情况不明,万景峰主动如实供述且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满某某等人均以行贿罪立案,所提行贿人处理情况不明的意见不能成立;万景峰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犯罪,依法应属坦白,但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万景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结合其具有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及案发后不能如数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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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企业负责人以涉嫌行贿罪被立案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4月17日上午,兰州中院以受贿罪对省工信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万景峰作出一审宣判前,证实涉及该案的兰州福鑫造纸厂、徽县小河水泥有限公司、光华铁合金厂等企业的负责人满某某、林某某等17人以涉嫌行贿罪已被立案。而这17人被立案一事也被公诉机关作为判决万景峰受贿罪成立的重要证据在当日的宣判中予以出示。
省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令、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办案说明反映,2014年3月24日万景峰受贿案由省检察院交办给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并将万景峰传唤到案。经讯问,万景峰交代了收受满某某等人计8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涉嫌受贿的其它多项犯罪事实,后将兰州福鑫造纸厂、徽县小河水泥有限公司、光华铁合金厂、天祝铁合金厂等17家企业负责人林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窦某某等传唤到案,证实了向万景峰行贿的事实,遂该17人以涉嫌行贿罪被各地检察院均已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