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矿区街道计生办主任拿社会抚养费炒股一审被判贪污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大西北网5月23日讯 街道计生办主任将收取村民的社会抚养费用于个人炒股,昨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一例贪污罪判决。红古区矿区街道计生办主任范某某因贪污计生押金、放环押金、社会费用费等共计3.4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贪污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万余元
范某某原系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计生办主任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3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于1999年9月参加工作,2005年11月调入红古区某街道,2007年11月19日被正式任命为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计生办主任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2009年6月17日被免职。
范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街道计生办主任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先后多次利用其职务之便,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4433元。2006年1月16日,原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队结合办公室将其所收矿队办生育押金14533元移交给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计生办,被告人范某某收取此款后用于自己炒股、归还个人高利贷利息及个人花销。
社会抚养费用来炒股
2007年6月28日,范某某收取下窑村村民张某某、梁某某夫妇放环押金200元;2007年11月9日,收取滩子村村民张某某、李某夫妇放环押金200元后此款被范某某据为己有。2008年3月5日,范某某从兰州市红古区矿区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乔某某手中借走计生办所收计生押金2000元,直至其离职时未还此款。2008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先后收取山根村村民王某某、赵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15000元;下窑村村民赵某某社会抚养费2500元后将此款用于个人炒股。
案发后,范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以电话方式向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12月5日退回全部涉案赃款。红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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