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面取消商品住房限购

时间:2015-05-27 20:5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张小燕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多项措施促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大西北网讯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我省实施多项措施,力促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甘肃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据意见,我省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
  
  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地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
  
  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
  
  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政府可通过购买方式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
  
  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市州政府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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