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树枝折断砸伤下班工人
伤者认为是电杆压断树枝肇事,状告永登县供电局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西北网6月29日讯 雨天树枝折断,砸伤无辜路人。在追讨赔偿款的过程中,受伤路人将永登县供电公司(原永登县农电管理局)告上法庭,认为是供电局管理的废弃电杆折断树枝,导致这场横祸。26日,永登县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树枝的折断与电杆有关,驳回受伤路人的诉讼请求。
A
案发
工人被树杈砸成骨折状告三方责任人
2013年7月底,陈某某受雇于何某某,在永登县大同乡长川村附近为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中马铁路Ⅱ标段项目部干活,每日的工资为100元。
2013年8月3日,陈某某下班乘坐在机动车车厢内回家,途经永登县大同乡长川村时,被路边树木折断的树杈砸伤腰部。陈某某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
陈某某认为,自己受伤后,有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自己是在受雇于何某某期间下班时发生的事故,何某某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作为中马铁路标段的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何某某,也存在过错,应当与何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砸伤自己的树杈是因为永登县供电公司(原永登县农电管理局)的废弃电线杆折断后砸断的,因此永登县农电管理局是引发事故的折断电线杆的管理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8日,陈某某将以上三方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215.98元,被告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永登县农电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进展
达成和解两被告赔偿原告76000元
案件在城关区法院审理中,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兰州铁路局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6000元。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城关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针对永登县供电局的诉讼,城关区法院无管辖权,遂将本案移送永登县法院审理。该案在审理中,陈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永登县农电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7645.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C
判决
不能认定是电杆压断了树杈供电公司无责任
永登县农电管理局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原告陈某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电线杆是正在使用的电线杆,从值班记录和抢修记录可见,2013年8月5日,因大风将树木刮断,刮断的树杈倒在电线上,电线拉断电线杆,并非电线杆折断后砸断树杈。且根据现场照片和现场电线杆遗留的底桩和树杈折断的痕迹,都可以看出折断的树杈和电线杆的倒向是同一方向,是树杈倒在电线上,继而拉断电线杆。永登县农电管理局对该事件没有过错,陈某某受伤与被告的供电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永登县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被折断的树杈致伤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该损害事实是否与被告管理的电线杆折断有因果关系,是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原告虽然提供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以证实电线杆压断了树杈,但从双方提交的照片看,电线杆折断的方向与树杈折断的方向基本相同,电线杆倒下的方位离树杈根部有一定的距离,不至于压断树杈,而且折断的树杈盖在折断的电线杆上面,故不能认定是电线杆压断了树杈,原告受伤与被告管理的电线杆折断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永登县法院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