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旅游时摔伤入院旅行社被判赔偿
大西北网7月9日讯 未成年人赵某某参加旅行社的夏令营拓展训练,岂料从滑梯上摔下致肩膀受伤,并两次住院。在索要受伤赔偿中,赵某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昨日,城关区法院公布该案判决,认为旅行社在旅游期间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据此判决旅行社赔偿相关费用。
2012年7月11日,赵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约定赵某某参加青岛夏令营。7月24日,赵某某在旅行社导游带领下,前往威海中央电视台影视城野外生存训练营活动,不想赵某某在玩耍时从滑梯摔下致右肩受伤。经兰大二院诊断,赵某某为右肱骨干骨折,并进行了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赵某某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203.1元。
在首次提起诉讼后,经城关区法院调解,赵某某与旅行社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33000元。赵某某表示,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13年8月12日,赵某某入住兰大二院,行肱骨内固定取出术。因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等问题,赵某某再次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中,对于赵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在旅游期间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6814.1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