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拟重新修订
企业应对职业病患者妥善治疗安置
大西北网7月20日讯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在网站公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公众可于7月30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信函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fzb605@163.com。
《条例(修订送审稿)》针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专门设置了特别规定。《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地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地下轨道交通入口处设置安检设施,在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爆、防毒等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设置在居民区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应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同时,要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条例(修订送审稿)》还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
对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妥善安置和治疗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此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邀请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开展事故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酌情划分承担份额。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