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法上铁路被撞身亡家属认为铁路部门监管不力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7万余元
兰铁局自证无责
法院判决:被告已承担相应责任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大西北网7月24日讯 酒后擅自攀登翻越铁路护网,四人并排在铁轨上行走,火车鸣笛驶来,事故发生——三死一伤。兰州铁路局事后赔偿给死者亢某7万余元,亢某家人却觉得这远远不够,他们向法院递交诉状,以“别人走铁轨,我也走铁轨,出事故属于铁路部门监管不力”为由,要求兰州铁路局赔偿57万余元。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该案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翻越护栏上铁路被撞死后得7万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21时许,受害人亢某、辛某、王某、宋某饮酒后由陇海下行线K1619+633.5M处南侧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在铁道上行走。21时46分,兰州铁路局兰西机务段的货物列车,运行至陇海线梁家坪至定西站间K1619-581处时,机车司机发现列车运行前方铁路道心上有人行走,便鸣笛警示,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在列车停车过程中撞上在铁道上行走的以上四人。
列车停车后,车站值班员将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车站派出所。定西车站及定西车站公安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通知定西市120急救中心。急救车到达后,确认亢某、辛某、王某三人已经死亡,伤者宋某被送定西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事故调查组。2014年10月29日,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死者负全部责任。在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同日,兰州铁路局兰西机务段与亢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其丧葬、生活补助费7万余元。
死者家属闹上法庭“我要57万赔偿款”
对于只有7万多的赔偿,亢某的亲人们并不满意,亢某之父与其妻子、儿子联合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称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陇海线梁家坪至定西站间K1619-581处的铁路安全护网两处早已倒塌,行人长时间往返穿越,但铁路部门未及时修复。死者三人及伤者是穿越并非翻越。死者及伤者当时处于酒后,是不可能攀爬而进入铁路线。铁路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及防护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亢某是家里唯一的精神支柱和经济支柱,事故发生后,给家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起诉要求:被告兰州铁路局支付丧葬费21721元、死亡赔偿金3792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8214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总计579230元。
法院判决驳回亢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亢某等人翻越铁路防护围墙、栅栏,擅自进入铁路线内,在铁路上行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规定。正是由于受害人亢某自身的过错行为,而导致与正常行驶的列车相撞,造成其死亡,其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受害人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兰州铁路局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故兰州铁路局应当对受害人亢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合计全部损失为457238元。被告兰州铁路局应按照全部损失的16%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7万余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被告兰州铁路局已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故驳回原告亢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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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铁局:自身无责
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调查取
证,证实铁路线路两侧的铁路护网完好无缺,处于全封闭状态。兰州铁路局充分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
2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事故发
生前,亢某等人大量饮酒。因饮酒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
查,在陇海铁路线K1619+633.5M处南侧,亢某等人酒后非法擅自攀登翻越铁路护网,侵入铁路限界。
4根据列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记
载和公安机关对机车驾驶人的询问笔录,亢某等人非法故意在铁路线路上并排向东行走。
5当10152次列车的机车驾驶人
员发现铁路线路道心上有人时,及时多次鸣笛警示警告,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
6列车在固定的钢轨上正常行
驶,无法主动躲避突然侵入铁路限界线路上的人员,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
7亢某等人的家属对兰州铁路监督
管理局作出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兰州铁路局在“10·22”事故前
后,安全监管和防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过错、不当和失职行为。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兰州铁路局所属的任何单位,没有做出过任何经济、行政处罚。
综上,亢某等人非法侵入全封闭的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是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兰州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亢某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