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居民各层次的住房需求,兰州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分为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多措并举形成推进合力共三大部分二十六条。该《实施意见》取消了商品房套型和面积限制、 取消了居民在兰购房套数限制、取消对境外个人和机构的购房限制.取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形象进度的限制等等新举措。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行指挥部模式
在棚户区改造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行指挥部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应急项目执行。对可研报告的编制单位和可研报告的评估评审依据《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项目可研批复的前置要件与可研批复实行同步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办理;建设项目在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人防等相关审查手续时,相关部门在审批时限内加快项目办理进度;质监、安全条件备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审查同步开展。
已实施的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如项目的回迁安置房和新增商品房用地能明确划分,发改、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时,应为回迁安置房和新增商品房分别办理立项、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对回迁安置房和新增商品房用地不能明确划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按商品房的面积比例分摊确定土地出让金;对已开工建设但手续不全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列出项目清单,每个项目手续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由指挥部研究确定后,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依法限时办结。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在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主动服务,积极衔接建设单位,同步审批,互不设置前置条件,按审批流程在时限内办结各项手续,将改造项目送上“快车道”,使条件成熟的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创新供地模式,加快土地供应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供应方案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定后,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具体供应程序按《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熟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137号)规定执行;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在《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熟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137号)下发之前,已批准土地熟化或已完成土地熟化的棚户区(城中村)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以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和合法利益,加快项目的运作实施。对城中村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自身需要,非城改项目占用城中村土地,必须经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并按占用地的比例相应承担改造费用。加快土地转用报批,在确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加快城改打捆项目供地,限时办结。
推进货币安置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政策支持的原则,大力推进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在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县)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缴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通过货币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任务,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市级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纳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任务的项目,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允许其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对已征收(拆迁)完毕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但安置房屋因种种原因不能开工建设,被征收(拆迁)人逾期在外过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项目,或者正在实施尚未动工建设安置房的项目,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安置。
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的通道,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团购等方式进行,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确保公平公正。
房地产市场发展——
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套型和面积的限制
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套型和面积的限制,取消本地及外地居民在兰购买各类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定,取消对境外个人和机构的购房限制.取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形象进度的限制。鼓励支持外地户籍人员(含本市远郊区县、兰州新区人口)在兰购房落户,凡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实际居住兰外户籍人口,均可在本市办理购房人家庭及其无业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和保障房余量房作为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个人自住住房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购买保障房余量房的职工须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放宽优惠政策,促进房屋销售
鼓励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家庭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60%的补贴,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50%的补贴。以上补贴8月1日起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营业税。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鼓励信贷支持,满足居民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审核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价款;职工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额。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中介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专营业务,允许中介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研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规划发展方案,有效促进房地产领域细化分类和品质升级。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各区县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的业主进行定额定向补助。
规范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对建设手续完善,1年内未开工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对建设手续完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对地下空间用于非经营性用途以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出让金应减免。除人防部门要求必须按比例配建的地下工程属国家所有外,对其他产权明晰的地下工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