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村民因拐卖妇女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减刑

时间:2015-09-11 07:4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村民拐卖妇女被判无期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减刑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  古浪县黑松驿镇农民李永忠因拐卖妇女罪和脱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表现良好,昨日,省高院公布减刑裁定,对李永忠应予减刑,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罪犯李永忠出生于1968年,古浪县黑松驿镇石嘴儿村一组农民,不识字。根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李永忠自1997年至2000年期间,以给他人介绍工作、介绍对象为名,先后拐卖妇女6人,并奸淫妇女3名,得赃款26080元。


  2002年8月10日,被羁押在古浪县看守所的李永忠,因为患病多次前往古浪县医院进行治疗。乘看病机会,李永忠从医院逃跑。逃脱后,李永忠改名为王左兴,潜藏在永登县河桥镇蒋家坪村。2011年5月18日,永登县公安局将李永忠抓获归案。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忠服判,即交付执行。


  服刑数年过后,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服刑期间,罪犯李永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应予减刑,裁定:将罪犯李永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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