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发票做文章贪污公款上百万
白银市平川区人劳局两名领导干部被判刑
大西北网9月11日讯 局长授意,办公室主任执行,在一唱一和中,二人用虚假、虚开的票据倒出公款。这起贪污案件经历了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多次开庭审理,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对外公布对该案的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私设小金库倒出公款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任白银市平川区人劳局局长期间,指使担任该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用虚假、虚开的票据,经被告人王某签字,从平川区政府办公室财务、平川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财务套取公款9笔,共计361279元。
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指使平川区新胜达影印公司负责人万某某在结算单位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时虚增金额,套取公款40000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安排万某某将平川区新胜达影印公司给人劳局返还的考核表费用36000元、返还给人劳局用于培训学员进行技能鉴定和办理证书的费用41700元以及上述套取的公款40000元,共计117700元存入其父冯某某的存折,据为己有。
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指使平川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李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培训项目中虚报培训人数、虚增补助金额。平川职业技术学校在平川区政府办公室财务核报培训费共计1275660元,先后7次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平川区人劳局培训费779040元,被冯某某非法占有。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冯某某办公室查扣涉案款63200元。以上,二被告人共同贪污361279元;被告人冯某某单独贪污833540元。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13年2月25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对该案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26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冯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故一审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贪污的赃款1194837元继续追缴。
此次宣判后,冯某某上诉提出,自己听从王某安排,倒出的钱均用于公用支出,自己未占有,不构成贪污犯罪。王某上诉提出,对从财务套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用于单位支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省高院二审查明,二名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不再变更。故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