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用房抵还借款至今难办过户手续
大西北网9月15日讯 夫妻向他人借用一笔钱款,到期未还时,索性将房子出售,抵还部分借款。然而,当房屋产权迟迟办不下来,债权人将屋主告上法庭时,法院却判处债权人败诉。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出该案的一审判决,载明败诉缘由。
2013年9月,赵某因资金短缺向他人借钱,经朋友介绍,赵某找到董某,借款15万元,并于事后出具收条一份,“今于当年10月5日收到董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此款项用于购买兰州市安宁区兰飞西村住房一套前期订金,”后赵某未偿还借款。2014年6月1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赵某夫妇与董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房屋建筑面积88.8㎡,总价款4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方(原告)董某已先行支付壹拾伍万元整,剩余贰拾伍万元整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至甲方银行帐户。合同签订当日,赵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已收到董云购房款贰拾伍万元整。
然而,当董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赵某夫妇却始终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董某作为原告方,将赵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判令二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
案件在安宁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法庭在审理时查明,2007年12月7日,被告赵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赵某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得私自对外转上出售。综合以上案卷证据,安宁区法院认为,原告董某诉请确认其与二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提供了收条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予以佐证。证据显示,赵某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出售……原告董某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为有限产权,故其诉请确认与二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