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农村居民50人及以上聚餐需提前3天报告,承办宴席的流动厨师需登记建档、持证上岗。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办法规定,其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