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扩大到50种

时间:2015-10-09 08:0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点击: 载入中...

  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扩大到50种


  省级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大西北网10月9日讯  为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扩大到50种,省级单病种最高救助额6万元。


  ■政策解读


  目标任务


  救助对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是重点


  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补贴标准:低保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免缴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门诊救助:可采取单病种付费


  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省级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额度。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申办程序:先公示后审批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材料,向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救助标准:省级单病种最高救助额6万元


  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就医范围:按病种付费方式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加强相关制度衔接,符合条件的主动救助


  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动进行救助。


  加大老少贫地区支持,救助标准再提高


  加大补助资金投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健全监管机制,违反协议取消救助资格


  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细表


  1 急性早幼粒白血病  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 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   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


  3 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  (听觉植入,听力重建)


  4 乳腺肿瘤(四级手术)


  5 宫颈肿瘤(四级手术)


  6 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创伤后应急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7 血友病


  8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9 肺部肿瘤(四级手术)


  10 食道肿瘤(四级手术)


  11 胃部肿瘤(四级手术)


  12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


  13 脑梗死  脑出血


  14 结肠肿瘤(四级手术)


  15 直肠肿瘤(四级手术)


  16 儿童脑瘫


  17 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18 胰腺肿瘤(四级手术)


  19 恶性淋巴瘤 包括普通放、化疗


  20 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21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22 肝硬化(失代偿期)


  23 急性重症胰腺炎


  24 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25 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26 脑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27 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28 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29 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30 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


  31 膀胱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32 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  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


  33 极低出生体重儿


  34 超极低出生体重儿


  35 重症肺炎


  36 休克


  37 儿童哮喘持续状态


  38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


  39 产后出血(介入手术)


  40 胎盘植入   完全性前置胎盘


  41 急性肾功能衰竭   慢性肾功能衰竭


  42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43 肾脏肿瘤(四级手术)包括普通放、化疗


  44 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


  45 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


  46 病毒性脑炎(重症)


  47 化脓性脑膜炎(重症)


  48 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49 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  包括普通放、化疗


  50 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说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病种一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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