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联办公室原主任刘富贵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再次开庭

时间:2015-10-13 08:1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曹勇 点击: 载入中...

刘富贵庭审现场
刘富贵庭审现场。本报通讯员 李鸿杰 摄


  省工商联办公室原主任刘富贵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再次开庭


  被告人当庭称自己清白“无愧祖先”


  大西北网10月13日讯  临泽县人民法院继今年4月、7月两次开庭审理甘肃省工商联办公室原主任刘富贵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于10月12日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当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该案庭审结束,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被控涉嫌“两罪”


  当日上午9时许,临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如期开庭。


  起诉书指控刘富贵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主要是:2013年12月,甘肃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将省工商联所有的秦安路53号房产以390万至400万的价格出售,连同甘南路648号房产补偿款123.039万元共计500多万投资省工商联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协会,后时任省工商联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刘富贵具体经办秦安路53号房产出售工作,经协商,以39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承租该铺面的承包人顾某。2014年1月,在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付房款时,被告人刘富贵按照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吴继德的安排,将顾某支付的395万元房款打入甘肃聚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股东古某的账户用于该公司对外放贷;同时按照吴继德的安排,被告人刘富贵将省工商联放在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甘南路648号房产补偿款123.039万元转入甘肃聚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对外放贷。而聚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吴继德、李向平等人出资成立的私人公司,无吸收存款和对外放贷的资质,系非法融资。


  起诉书指控刘富贵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主要是:2013年下半年,顾某因租赁省工商联秦安路53号房产经营酒楼,为了与省工商联搞好关系,先后两次给时任省工商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被告人刘富贵现金2000元;2013年年底,顾某在购买省工商联秦安路53号房产时,为感谢被告人刘富贵在房产买卖工作中的努力,送给被告人刘富贵现金5万元。


  被告人当庭声泪俱下


  当日开庭后,当证人顾某上庭作证为刘富贵送上5万元现金时,刘富贵情绪较为激动,甚至转过头质问顾某:“你有没有良心?”在主审法官的制止下,刘富贵才收敛了自己的不平情绪。


  在法庭上,刘富贵及辩护人均称,其涉嫌挪用公款罪名根本不成立,因为挪用的500多万元公款系甘肃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所决定,其只是执行者,甚至在具体打款之前,他又专门请示了领导,是领导授意所为,是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根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对于顾某送给其5万元现金的指控 ,刘富贵更称是“子虚乌有”。


  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刘富贵更是声泪俱下,几次哽咽,他说母亲在世时就教导他要清白做人,没想到今天自己却坐在了被告席上。稍稍控制情绪后,刘富贵当庭称自己“无愧祖先”,相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


  临泽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富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挪用公款500多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同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两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刘富贵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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