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学校等八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严管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大西北网10月21日讯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一审的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广大市民可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养犬重点管理区:需缴纳管理服务费
根据规定,兰州市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计生、规划、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养犬的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200元,以后每年缴费100元。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上缴财政。
对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区别管理:实行一般和严管区
兰州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乡村区域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犬只出生满3个月的或免疫间隔届满的,养犬人应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养犬:有固定且独户居住地
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提供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应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有独立的场所;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等。单位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看管犬只人员身份证明;单位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
养犬年审:建立电子档案
兰州市将实行养犬登记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30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养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及犬只出生时间、品种、性别等信息;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遗失或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办理注销手续。
严管区:未成年人不得携犬外出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免疫接种、驱虫。
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被人怀抱;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八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除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外,八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黄河风情线水车博览园至雷坛河、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犬只伤人:养犬人先行垫付医费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养犬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兰州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携带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未办理犬只免疫、检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书的,应当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
建立留检所:接收弃养、流浪犬只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或犬只死亡无法自行处置的,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
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可将其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犬只留检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7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承担收留场所发生的相应费用。
犬只留检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自收留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留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伤人未救治:犬主将被重罚
个人养犬超过限制数量且繁殖、经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每只可处以5000元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不进行犬只年审或不进行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后,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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