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有纠纷?来看法官给你指点迷津
大西北网10月24日讯 如果发现供热温度不达标,市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发生供热纠纷后,作为消费者应当拿出何种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给市民提个醒。
市中级人民法院整理了近年来该院办理的供用热力合同上诉纠纷案件发现,住户以暖气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交纳暖气费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这些案件在审理中,却没有几个住户能够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大部分住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多住户将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但这些证据显然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提醒:在供暖开始时,住户最好能与热力公司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诉讼时的有力证据之一。
作为采暖户,首先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其次,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
提醒:新的管理办法已经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最后,在收取取暖费用时需要注意,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就是需要交纳取暖费的面积,如果对房屋面积存在疑义,可以请测绘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