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意见

时间:2015-11-12 07:2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日报 作者:李晓霞 点击: 载入中...

  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82875户居民将住上新房


  大西北网11月12日讯  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提出,2015—2017年我市将改造各类棚户区共涉及82875户。其中2015年25969万户、2016—2017年56906万户。


  目标:目前,全市列入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共计114605户、农村危房15169户。依据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国家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强化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抢抓政策机遇,加大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制定三个“三年计划”——


  一是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我市将改造各类棚户区82875户。其中2015年25969万户、2016—2017年56906万户。


  二是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12000户,每年完成改造不低于3500户。


  三是城镇棚户区及城乡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2015—2017年,设市城市用水普及率逐年分别达到95%、95.5%、96%;燃气普及率逐年分别达到85%、86%、87%;污水处理率逐年分别达到85%、86%、8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年分别达到90%、92%、95%。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内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三年计划”范围,科学规划,整体衔接,协调配套。


  措施: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意见》要求,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要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享受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和中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持,并在手续办理、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明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各类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尤其对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必须限期办理审批手续。《意见》指出,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区县要大力提倡和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区县政府要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并于2015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住房回购机制,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运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把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放在城市、城镇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投资政策,统筹规划、互相协调、综合配套。城镇棚户区及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项目要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地面地下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认真排查2014年以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并纳入本地区2015—2017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意见》要求,要全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各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办法,要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向提供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对年度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县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并向省政府申请,统筹协调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意见》提出,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放开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引导棚户区改造配套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打捆发包,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建设。大力推广特许经营、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建设等各种模式,切实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要将具有特许经营权的项目与没有直接受益的项目捆绑进行综合开发,不断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依法完善债券制度,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解决贷款额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问题。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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