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12日讯,12月8日,陇西县法院依法对倍受社会关注的2014年“12·14”系列盗窃银行ATM机案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某在互联网上搜寻国内外采用爆炸手段炸开或用撬杠撬开自动取款机的视频,产生采用爆炸等手段进行盗窃发财的想法,一度为试验爆炸装置或躲避侦查,只身居住在山上的废弃房屋、山洞或破庙里。2014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叶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陇西县文峰镇药材交易城某银行长安路支行,使用爆破手段将该行一台ATM机炸开,盗窃钱箱一个,盗得现金92700元。在此之前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叶某某已疯狂作案5起,三次使用相同爆炸手段将银行3台ATM机炸损,但均因ATM机装钞箱未被炸开而盗窃未遂,两次使用撬杠撬2台ATM机出钞口时,因被银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